为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收费政策,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和市发改委、教育局、财政局《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丽发改费管〔2013〕51号)规定,现就调整丽水南城实验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收费项目和标准

  1.保教费:600元/生.月。

  2.代管费:新入园幼儿被褥费180元/人,手工材料费80元/人.学期。

  3.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,报市发改委备案后执行。

  二、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

  幼儿园收取伙食费和代管费,应遵循“家长自愿,据实收取,及时结算,定期公布”的原则,不得营利。幼儿园应按月公布幼儿伙食费账目,期末向家长公布伙食费和代管费总收支账目,多退少不补。

  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外,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。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;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校费、赞助费、捐资费等其他费用;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兴趣班、实验班、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。

 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开园的,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
  幼儿因故退(转)园的,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,多余部分退还幼儿。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,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。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,一个月按30天计算,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,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。

  三、保教费的减免政策

  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(包括低收入家庭幼儿、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、革命烈士子女、五保供养的幼儿、残疾幼儿等),由幼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申请,经教育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,给予每生每学期减免600元保教费。

  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入学起执行。幼儿园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,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(监)制的非税收入票据,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